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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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百越酒业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百越酒业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货款3,200元并向原告王*支付赔偿款32,000元;

二、原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百越酒业商行涉案“现货日本正品威士忌余市无年份单一麦芽Nikka700ML五盒原瓶进口”4瓶。如届时不能退还,则以800元/瓶的价格折抵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百越酒业商行应支付原告王*的赔偿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百越酒业商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王*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百越酒业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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