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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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浩天交通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衡正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巴彦浩特镇轻型建材园园区道路、给排水、污水管网及电网工程项目BT模式投资建设框架协议》及2017年1月22日签订《巴彦浩特镇轻型建材园园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合同》; 二、由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30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6元,由原告负担4382元,被告负担3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