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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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盈信瑞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盈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听证,查明事实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信瑞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分别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福田区;二、被告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信瑞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分别租用房屋用作办公之途,并将其中一地址登记于2015、2016年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登记地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公地址”。被告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主张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信瑞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本院予以采信。 另,本案原审(2017)粤0303民初1370号案件以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西藏盈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深圳中院(2017)粤03民终8715号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本院审理。该8715号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针对的是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系本案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非确认本案的管辖法院。故被告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被告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信瑞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2-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