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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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薜*偿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100000元,利息9811.74元(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合计109811.74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止的利息,此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在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150000元限额内直接偿还给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