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百鸣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百鸣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慧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慧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3.慧科公司在《北京晚报》连续30日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百鸣轩公司与慧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慧科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宣传的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独角兽企业、高等教育和新职业教育领域领军企业、合作高校2000+等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并以此获得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慧科公司辩称:1.百鸣轩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百鸣轩公司与慧科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2.慧科公司已对其网站宣传的内容进行举证,不存在虚假宣传。3.百鸣轩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慧科公司不同意百鸣轩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百鸣轩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5日,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转让、开发、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软件咨询,应用软件服务,教育咨询,会议服务(不含食宿),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产品设计,文艺创作,销售文化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卫生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设施、消防器材、家具、机械设备、通讯设备、食用农产品。

慧科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6日,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教育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教育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物零售。

百鸣轩公司提交了名为“百鸣轩专升本课程库管理系统”“百鸣轩微课堂管理系统”“百鸣轩学院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百鸣轩公司,以证明其与慧科公司同属教育行业,双方均提供教育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具有竞争关系。慧科公司对百鸣轩公司的软件登记证书真实性及其提供教育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予以认可,但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未对软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无法证明软件的实际内容。

慧科公司认为百鸣轩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其起诉主体不适格,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查查截图。百鸣轩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年报中2018年和2019年缴纳社保人数为0,证明百鸣轩公司无实际经营行为。2.企查查及微信截图。2020年8月5日,百鸣轩公司的法人由刘洋变更为聂菱熠,微信中搜索“百鸣轩”出现“北京百鸣轩刘洋律师”的小程序,点击后显示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小程序开发者为百鸣轩公司。慧科公司据此主张百鸣轩公司的代理人刘洋系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其以百鸣轩公司员工的身份出庭,在无社保等相关证据情况下,不能证明刘洋系公司的员工。3.(2020)京0115民初10919号民事判决书及网站截图。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有刘洋与掘金(北京)财税顾问有限公司大兴咨询分公司签订公司《注册审批委托代理合同》,刘洋经营的百鸣轩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出现地址异常情况;慧科公司称在链家网上搜索“黄村东大街38号院”的结果为黄村西里,是住宅小区,以证明百鸣轩无实际经营地址,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百鸣轩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百鸣轩公司实际开展了经营业务,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百鸣轩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此同时,百鸣轩公司还提交了公司登记的相关材料等,显示2021年4月29日其住所被核准变更登记,以证明其按照解除异常要求办理了注册地址变更事宜。2.付款回单,2021年3月12日向杨文硕支付2月工资3223.06元;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及银行回单,百鸣轩公司为1人缴纳2021年3月的公积金110元;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百鸣轩公司为杨文硕、赵哲缴纳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社保;5.发票,2021年2月至3月的图书、足金手镯、百威啤酒和葡萄酒、餐饮费发票各一张,百鸣轩公司称上述费用是依业务开展情况支出的业务费。

慧科公司认为百鸣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工商登记地不影响其未实际经营的事实,百鸣轩公司提交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发票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实际经营。

二、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情况

百鸣轩公司主张慧科公司官网(www.huike.com)的展示部分内容不实,构成虚假宣传,具体内容包括:1.与慧科公司合作的高校包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南京大学、贵州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2.与慧科公司合作的企业包括阿里云、腾讯、百度、蚂蚁金服、HUAWEI、Microsoft、IBM、cisco、Adobe、旷视、UBTECH、360等。3.网站中“合作高校2000+”“领先的教育产品研发”“领军企业的技术专家和教育研究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来自全球顶尖企业的一线技术人才和高校专家教授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由具备前沿科技产业经验,并对教育有深刻认知的专职师资组成教学研发和实施团队”“(慧科公司)是中国高等教育和新职业教育领域领军企业”“慧科拥有领先的教育产品和解决方案研发实力”“通过先进的研究方法、实验室等资源将前沿技术转化为教育产品”“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独角兽企业”“iTEP英语能力考试独家授权慧科快留学”“在线为中国院校部署全球60多个国家300多所高校机构予以认可的语言水平”。4.授权慧科集团为佩斯大学中国战略合作伙伴、与佛罗里达国际大学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与杜瑞大学签署战略框架协议的介绍。此外,百鸣轩公司提交了教育部网站截图,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3005所,其中普通高等学习2740所,含本科院校1272所、高职(专科)1468所,以证明慧科公司网站宣传的合作高校2000+涉及数据造假。关于百鸣轩公司主张的虚假宣传内容以及涉案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慧科公司的曾用名是北京知行慧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慧科公司),北京高校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校邦公司)和北京开课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开云慧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慧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慧科公司对网站宣传了上述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其网站的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与高校合作方面

慧科公司主张其与高等院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培养新经济时代下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交了以下证据:

1.网页报道。搜狐网上发布的《新时代,新人才——慧科集团与山东省教育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武大与慧科教育共建大数据及互联网金融硕士专业》《【芥末晚报】重庆大学、阿里云、慧科集团联合共建大数据学院落户重庆大学;七巧国获2亿融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据科学训练营完美落幕》(其中提到慧科集团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举办的数据科学训练营)、《慧科集团800多万办一场融资发布会》(其中提到慧科集团举办“2016年中国高等教育创新大会”),投资界网站发布的《<人民日报>报道高校与慧科为产业转型培养人才合作案例》(其中提到了贵州大学),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网站发布的《信通学院:与华为公司和慧科集团合作共建产业学院取得新进展》,百度网上人民资讯帐号发布的《慧科集团与华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签约共建“华为-慧科物联网学院”》,中教全媒发布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案例集(9)|西安交通大学软件学院&慧科集团: 产教融合共建“移动云计算”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该报道发布于2019年2月18日,其中提到了“慧科教育研究院”)、《慧科集团联合阿里和贵州理工学院共建大数据学院》(该报道发布于2017年5月26日,其中提到“贵州理工学院-阿里巴巴大数据学院”),CIO时代官网发布的《慧科集团产教融合新发展 全国首个高职院校阿里巴巴大数据学院落地》(其中提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阿里巴巴集团、慧科集团三方成立的全国第一所高职院校阿里巴巴大数据学院揭牌成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华大九天联手华南理工大学和慧科集团共建集成电路设计联合实验室》,大连理工大学官网发布的《大连理工大学等六所知名高校率先采用慧科集团“人工智能AI+”教育解决方案》,浙江大学网站公告表明其参与到阿里云携手慧科教育集团启动的阿里云大学合作计划ACUP,中国考研网发布的《复旦南大等八所高校计划开设数据科学专业课程》(其中提到包括南京大学在内的八所加入阿里云、慧科教育启动的阿里云大学合作计划ACUP),新浪教育发布的《慧科教育助力百度联想实验室落户上海交大》。

2.与高校直接合作方面。慧科公司与武汉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软件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微电子学院、大连理工大学、重庆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签订的合同,知行慧科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学院、南京大学软件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签订的合同,高校邦公司与复旦大学签订的合同。其中与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签订的协议无原件。

3.间接合作方面。(1)山东省教育厅与慧科集团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慧科公司签订协议意味着其与山东省内所有高校均有合作关系,并提交了网站截图来证明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公布的高校。(2)慕华(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学堂在线的运营主体)与慧科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腾讯教育发布《VR巨头HTC、慧科集团、学堂在线共同成立威爱教育》,学堂在线网站展示开课的院校共有485家,慧科公司表示学堂在线合作的院校亦属于与慧科公司合作的院校。(3)北京开云慧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达成合作伙伴框架协议,在线学习网站发布《阿里云与慧科教育合办阿里云大学》,网站截图显示阿里云大学入住高校343家,均属于与慧科公司合作的院校。其中与阿里云达成的协议无原件。

百鸣轩公司认为网页报道中表述的是慧科集团,不能与慧科公司形成对应关系。关于合同,百鸣轩公司认为有三份合同无原件对真实性不认可,部分合同签订主体是高校的学院,不能代表学校;与山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战略协议并未指定特定高校进行合作,不能代表高校与慧科公司产生真实的合作意图;慕华(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学堂在线无法形成对应关系。此外,百鸣轩公司主张慧科公司宣传自己是“研究院”、与高校合作开设“学院”,根据202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规定,“研究院”和“学院”已不能使用,慧科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与企业合作方面

慧科公司表示其与各企业开展多种合作模式,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阿里云。阿里云官网发布《阿里云与慧科为重庆大学“量身定做”全新实训》,慧科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机有限公司、重庆大学签订《关于合作共建“重庆大学大数据及软件学院”战略合作协议书》。

2.腾讯。慧科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腾讯营销学院授权培训合作协议》。腾讯教育发布的《慧科研究院2020教育科技融合趋势前瞻正式发布,聚焦熟悉华人才》,腾讯新闻发布的《慧科集团荣膺央视网“2020年度综合实力教育集团”》《慧科教育助力百度移动云计算高校推广》,慧科公司称腾讯上发布与其有关的内容均表示双方之间存在合作。

3.百度。慧科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

4.蚂蚁金服。慧科公司与北京蚂蚁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智能科技培训合作协议》。

5.华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院官网发布《信通学院:与华为公司和慧科集团合作共建产业学院取得新进展》,慧科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在华为云人才培养领域合作协议》。

6.微软。慧科公司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腾讯教育发布《慧科微软再携手引领人工智能人才培养新趋势》。

7.IBM。IBM网站发布《IBM全国高校移动创新应用开发大赛 正式启动》,我爱竞赛网发布《IBM全国高校移动创新应用开发大赛》,其中提到IBM携手慧科教育集团举办。

8.Adobe。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发布《Adobe与移动云计算专业将共建联合实验室》,其中提到美国Adobe公司、北航软件学院、知行慧科公司(Uniquedu )签署三方协议共建“Adobe—北航软件学院—Uniquedu‘移动云计算’RIA开发联合实验室”。

9.旷视。慧科公司与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南京理工大学-旷视科技训练营合作协议》。

10.UBTECH。慧科公司与深圳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第二届江西省高校科技成果对接会——产教融合成果展企业参展协议》。

11.360。慧科公司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慧科公司称该公司之前是360的子公司。

12.其他。搜狐网发布《慧科联合阿里、百度等六家企业推出训练营,目的提高产教融合效率》,其中提到慧科与阿里云、百度、微软(中国)、旷视科技、优必选、海豚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实验室等企业共同发布企业创新训练营。慧科称与cisco的合作目前没有证据提交。

百鸣轩公司认为网页报道是慧科集团,不能与慧科公司形成对应关系,也不能证明网页内容的真实性;慧科公司虽与其他企业存在合作关系,但合同相对方为授权慧科公司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

(三)慧科公司是教育领域领军企业

慧科公司主张其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与各大企业、高校共同研发并完成了多种专业体系建设,在教育领域获得多种奖项和荣誉,足以证明慧科公司是教育行业的领军企业的事实。

1.管理团队。慧科公司网站显示其管理团队成员包括方业昌、岳喜伟、王浩、陈滢、张高等。

2.新闻报道。腾讯科技发布的《慧科教育助力百度移动云计算高校推广》,搜狐网发布的《慧科联合阿里、百度等六家企业推出训练营,目的提高产教融合效率》,投资界网站发布的《慧科集团荣膺央视网“2020年度综合实力教育集团”》。

3.荣誉证书。慧科公司荣获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教育卓越贡献奖、2016中国互联网教育评选盛典领军企业、2017和2019中国在线教育十强、2017中国互联网教育评选盛典品牌企业、2019年度信息技术新工科产学研联盟会员单位、2019教育产业影响力企业TOP50,高校邦荣获2015中国信息产业年度领军企业、2016年度最具竞争力在线教育品牌。

4.合作证书。慧科公司为阿里云大学教育合作伙伴、华为授权培训合作伙伴、微软银牌合作伙伴。

5.教育产品。慧科公司开发教育产品包括开课吧、高校邦。

6.研发的软件。慧科公司提交了“开课吧商业智能分析平台”“开课吧TV客户端软件”“找座儿职业生涯管理系统”“开课吧iPhone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百鸣轩公司除了认为报道内容中的慧科集团无法与慧科公司形成对应关系外,还认为荣誉证书不能达到慧科公司的证明目的。

(四)慧科公司是中国独角兽企业

1.《发展研究》2020年第11期上刊登的《中国独角兽报告:2020》,附录为恒大研究院认定的中国独角兽榜单,其中包括慧科教育。

2.互联网周刊发布的《2020在线教育独角兽TOP50》,第16名是慧科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综合服务。

3.百度百科的苏州高新区·2020胡润全球独角兽榜,由胡润研究院发现的全球586家独角兽企业包括慧科教育。

百鸣轩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机构或报刊无权评价独角兽企业。

(五)其他

慧科公司提交了iTEP独家战略合作伙伴授权证书及授权仪式照片,iTEP官网显示北京的考点包括北京慧科教育科技考点。百鸣轩公司对授权证书及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且根据该证据可知慧科公司不是独家授权,仅是其中一个考点。

石溪大学商学院、佩斯大学、英国剑桥教育中心授权慧科教育科技集团为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腾讯新闻发布了《慧科集团携手佛罗里达国际大学

共建国际化共享教育生态》,慧科公司还提交了其与佛罗里达国际大学达成的合作协议的签署页。慧科公司为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百鸣轩公司以该组证据均无原件为由,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百鸣轩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网页打印件、发票、公证书、工商材料、回单,慧科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合同、荣誉等,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百鸣轩公司与慧科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以及慧科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根据双方的营业执照及当庭陈述,百鸣轩公司与慧科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均包括教育软件开发和教育咨询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百鸣轩公司是否实际开展经营并非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的决定因素,只要双方经营范围重合,即存在产生竞争关系的可能性。慧科公司关于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慧科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百鸣轩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网站的宣传虚假和使用“研究院”“学院”的称呼。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网站的宣传内容。慧科公司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与高校、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基本涵盖了网站上列举的高校和企业,慧科公司亦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教育领域中的经营情况以及所获荣誉,可以证明其在该领域中经过经营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地位和荣誉。在百鸣轩公司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该部分内容存在不实、属于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慧科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该部分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其次,关于使用“研究院”“学院”的称呼。慧科公司使用“研究院”“学院”的行为发生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规定之前,且该规定属于行政性规定,该节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畴。综上,百鸣轩公司关于慧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百鸣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北京百鸣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百鸣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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