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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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应收利息32173.69元、复利355.06元,共计1832528.75元,暂计至2019年9月22日,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32173.6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景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浩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书旗、陈书霞、姚西俊、孙***、陈卉、陈景兰、姚金松、王蕊、孙书杰、郑小娟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6元,由被告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景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浩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书旗、陈书霞、姚西俊、孙***、陈卉、陈景兰、姚金松、王蕊、孙书杰、郑小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