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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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陵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借款2300000元、应收利息19157.94元、罚息18759.38元、复利265.28元,共计2338182.6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19157.94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鄢陵县浩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景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梁栋榉、孙书旗、陈书霞、姚西俊、孙***、陈卉、陈景兰、姚金松、王蕊、孙书杰、郑小娟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5元,减半收取12753元,由被告鄢陵东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浩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景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顺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梁栋榉、孙书旗、陈书霞、姚西俊、孙***、陈卉、陈景兰、姚金松、王蕊、孙书杰、郑小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