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总计179 628.80元;

二、被告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总计86490.99元,已支付4360.63元,剩余款项82 130.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原告王**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6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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