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东润公司与一O七队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协议约定因其他原因未能实际接收公司,东润公司现在进行的基本建设费用,按市场中档价格转让给一O七队公司。协议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预收购天水谷公司,东润公司与一O七队公司协商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关于“因其他原因未能实际接收公司”约定情形,原审判决依据具有专业资质的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对案涉项目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价格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同时,再审申请人系股权转让协议的目标公司,是一O七队公司的子公司,也是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接收使用人和工程款给付人,原审判决其与一O七队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关系内容未予审理的问题,原审判决就该主张已经释明可以另行解决。原审法院依据在卷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作出的判决,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另外,股权转让纠纷除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合同法等有关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应予适用,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再审申请人的各项再审请求和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水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天水谷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