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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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贷款本金940000元从2021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5%计算,2021年4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25%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对被告廖*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垫江县桂溪镇白银路4号XX房屋(305房地证XX号)、垫江县桂溪镇白银路4号XX房屋(305房地证XX号)、垫江县桂溪镇白银路4号XX房屋(305房地证XX号)、垫江县桂溪镇白银路4号XX房屋(305房地证XX号)、垫江县桂溪镇白银路4号XX房屋(305房地证XX号)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获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元,由被告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