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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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1、被申请人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借款本金35991.57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1043.66元,2021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 2、被申请人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费242元,由被申请人王**、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