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供销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向申请执行人抵顶被执行人甘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名下的房产外,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