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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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信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偿还原告北京农信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9 622.1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罚息金额为8948.02元;自2020年5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云**对被告刘*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刘*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刘*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追偿; 七、被告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追偿; 八、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追偿; 九、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刘*、云**、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