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农信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偿还原告北京农信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9 622.1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罚息金额为8948.02元;自2020年5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云**对被告刘*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刘*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刘*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追偿;

七、被告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追偿;

八、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追偿;

九、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刘*、云**、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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