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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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反诉被告)277,83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77,830.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5元,由原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56元,被告***负担5659元。反诉费5715元,由原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负担5440元;鉴定费及鉴定人员出庭费17,000元,由原告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由被告***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