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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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 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邹平黑金经贸有限公司 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余额40000000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2017LD11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20411865.25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案外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上诉人山东泳椿有限公司在本金余额28300000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2017LD11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20411865.25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案外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上诉人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金余额29000000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2017LD11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20411865.25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案外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上诉人邹平天淇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金余额97300000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2017LD11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20411865.25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案外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43899.32元,减半收取71949.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949.66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邹平黑金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99.32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