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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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80147.85元,利息13107360.60元,以及以3478014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邹工商抵登字(2015)0383号证书项下抵押物在951308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邹他项(2012)第01061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对第一项债务中的112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37.54元,由被告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