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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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左**各项损失共计575410元。 二、驳回原告左**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原告左**承担357元,由被告XX城县明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9493元。 以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赔偿款共计575410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后为565410元,履行时扣减被告XX城县明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9000元及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493元后,其中支付原告左**555903元,支付被告XX城县明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50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