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 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 恩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借款本金本金85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20日利息2800406.76元,及以8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1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编号37010120180001625、37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20日利息1584734.56元,及以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编号37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20日利息781934.17元,及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对被告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015356、015357、015358、015359、015360、015361、邹平国用(2012)第050133号)在最高债权余额149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802元,由被告恩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恩贝科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明建筑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