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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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31105.60元、护理费13046.25元、交通费72元、鉴定费1352元、车辆维修费810元,共计64385.8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医疗费784.06元、护理人员核酸检查费633.40元、复印费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45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共计14347.46元;上述费用合计78733.31元。 二、驳回原告徐**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徐**对被告贾*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计1256元,由原告徐**负担362.03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89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