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正银赔偿122000元;

二、被告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正银赔偿10681.26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计190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岑*负担200元,原告陈**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5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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