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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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8,857.1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4,887.86元; 三、被告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6,030.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鉴定费3900元,合计8390元。由原告廖**负担20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负担18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负担3146元,被告廖**负担1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