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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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王**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11573)及《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4月19日解除; 二、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购房款599991元; 三、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违约金29999.55元; 四、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办证费170元; 五、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银行按揭贷款利息,利息按原告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订立的编号为JK2019200036012560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王**房款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六、原告王**因提前偿还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贷款产生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七、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29.70元、保全费4320元,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万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