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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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禄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周*、普**、普*、普**的下列经济损失:医疗费217907.97元、误工费7098元、护理费7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营养费1260元、丧葬费56811.5元、死亡赔偿金750000元、被抚养人普*生活费24569元、被抚养人普**生活费49138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500元、摩托车修理费1980元,合计1122812.4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伤残费用180000元、摩托车修理费1980元,合计人民币199980元。 二、原告周*、普**、普*、普**剩余的经济损失922832.4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369133元。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对于被告蒯**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由原告周*、普**、普*、普**从保险赔偿款中返还给蒯**。 以上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1元,由原告负担991元,被告蒯**负担650元,因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现由被告在履行为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