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和盛隆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2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运输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永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