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竞之利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货款19488.9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19488.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从2021年7月6日起计至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清偿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保全费215元,合计359元(谢**已预交),由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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