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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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伍**与被告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5187); 二、被告广西防城港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伍**返还购房款338349元、专项维修资金1880元、代收契税费11056元及利息(以338349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房款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282元,减半收取4141元,保全费2847元,共计6988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