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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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原告李**、黄**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向原告李**、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993元。原告李**、黄**只能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6元(原告已预交353元),由被告广西贺州市宫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