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夏恒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恒诚公司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改判中卫住建局向恒诚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42858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98004.40元(自2014年6月3日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按年贷款利率6.60%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卫住建局负担。事实和理由:恒诚公司已按约完成所有合同项下的业务工作,中卫住建局委托恒诚公司招标及预算编制工作累计应支付代理费1703589元,已支付1275008元,尚欠428581元未付。恒诚公司人员多次与中卫住建局对账,中卫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应收费明细表及欠款明细表上盖章签字确认欠款,中卫住建局以等待通知安排付款为由拖欠未付。2021年5月20日的录音中证实恒诚公司自2017年至2010年1月期间经常向中卫住建局催要欠款。

中卫住建局以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为由进行了答辩。

恒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卫住建局向恒诚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42858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98004.4元(自2014年6月3日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按年贷款利率6.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中卫住建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至2014年期间,恒诚公司、中卫住建局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恒诚公司为中卫住建局工程从事招标代理及项目编制工作。上述合同均系格式合同,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代理报酬以人民币支付,预付为(注:斜划线),尾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付清报酬。中卫住建局自认其最后一次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诉讼时效因中卫住建局的履行发生中断,故恒诚公司应在2020年1月23日前向中卫住建局主张权利。恒诚公司仅举证其于2021年4月25日向中卫住建局发送催款通知书,未能证实其在2020年1月23日前向中卫住建局主张权利,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中卫住建局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因本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恒诚公司丧失胜诉权,对恒诚公司要求中卫住建局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恒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33元,由恒诚公司负担。

二审中,恒诚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录音光盘1份,明细表1份,电子邮件截图2张,证明2021年5月20日恒诚公司经理和会计找到中卫住建局局长要求支付涉案款项,局长答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款项;2019年12月份恒诚公司经理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卫住建局发送催款通知书,诉讼时效未经过。中卫住建局经质证对证据均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2017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前向中卫住建局主张过权利。2021年5月20日,诉讼时效亦经过,中卫住建局局长未对账、未答应支付。恒诚公司提交的原件明细款项均已付清,复印件无其他证据印证,不应支付。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应由中标人支付。民法典实施之前诉讼时效为2年,且邮件为恒诚公司单方所发,中卫住建局并未回应是否收到。中卫住建局未提交新的证据。对恒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录音光盘记载的时间不能达到其在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欠款的目的,不予采信;电子邮件截图及明细表不能达到恒诚公司向中卫住建局催要欠款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恒诚公司自认中卫住建局最后一次向其付款的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根据法律规定恒诚公司在2020年1月23日前有权向中卫住建局主张诉权,但恒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其于2019年12月13日向中卫住建局工作人员发送了应收费用明细表,对方是否收到尚不明确,电子邮件亦未反映出恒诚公司向中卫住建局催要下欠款项的内容。同时,恒诚公司提交的录音光盘记载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亦超过本案诉讼时效,故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6元,由上诉人宁夏恒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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