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贷款本金226260.64元、截止2019年11月07日的利息15309.49元、罚息为1671.9元,并从2019年11月08日起至付清之日的罚息以所欠本息为基数按每年02月07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65%计算;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162元;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本息及罚息,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进行处置后变现的价款,在上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