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纠纷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同舟药业有限公司
湖南潇湘人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合伙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潇湘人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希平。公司经营范围:药品、保健食品、卫生消毒用品、五金产品、日用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办公用品、玻璃仪器、食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品)的销售;办公用品批发;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据管理人查询,潇湘人公司委托北京双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了《专项财务报告》,载明潇湘人公司有133笔应付账款,涉及金额136261920.03元。但经管理人多次联系,截止到2021年11月28日,仅有5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总申报金额为835791333.91元,其中广东同舟药业有限公司申报本金9350068.25元、利息及其他955265.31元;广州市金长风药业有限公司申报本金676845元,利息及其他145070.45元;湖南全洲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报本金224011.82元,利息及其他53314.78元;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申报本金8880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申报本金399008995.9元、滞纳金140588709.44元、罚款285545211.72元。该《专项财务报告》上还记载潇湘人公司有132笔应收账款,金额合计140612834.71元;记载有其他5笔应收款,金额合计300339.32元。但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有关应收账款的基本资料。在管理人向各应收账款主体逐一发函询证后,仅有益阳荣康医药有限公司、华润湖南双舟医药公司有限公司、湖南广药恒生医药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和美德成医药有限公司四家单位表示欠付潇湘人公司款项。但在管理人去催收时,除华润湖南双舟医药公司有限公司之外,其余三家公司又不认可欠付潇湘人公司款项。另据管理人报告,潇湘人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难以联系,导致管理人接管的公司档案等资料较为有限。

2021年11月2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沙分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潇湘人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公司人员难以联系或对相关情况不知情,导致潇湘人公司的应收账款难以查清,对外负债难以核实,无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请求本院及管理人撤回审计委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潇湘人公司的财务资料严重缺失,审计机构无法完成财务审计工作,不能证明潇湘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本案申报债权人数与潇湘人公司自行委托出具的《专项财务报告》载明的对外负债情况明显不符,潇湘人公司亦无法对该报告记载的巨额应收账款作出合理解释,其真实资产及负债情况难以查明。在管理人未能接管有关应收账款的财务资料或催缴到位的情况下,继续对潇湘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同舟公司申请潇湘人公司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同舟药业有限公司对湖南潇湘人医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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