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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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提前解除原、被告签订的9271120190026480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丁**返还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庄支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止的利息14733.48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程*、樊**、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6元,由被告丁**、程*、樊**、汪**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