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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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透支本金46296.33元、利息(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应还未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扣除已扣款1128.07元)、违约金2314.82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负担63元,被告庄**负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