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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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叶**返还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974.89元,并支付透支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9375.02元、违约金10785.21元,2021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同之规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9元,由被告叶**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