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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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蔡*、裴**应返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借款本金132285.80元,支付借款利息4288.08元,上述合计136573.8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蔡*、裴**应支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借款本金132285.80元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892112018002244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蔡*、裴**若不能以资金偿还上述第一、二款项,则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有权就浙(2019)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9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被告蔡*、裴**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计1515.50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