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9965.80元、律师费700元;

二、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4657.37元、律师费700元;

三、被告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9332.22元、律师费700元;

四、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7040.64元、律师费700元;

五、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9177.50元、律师费700元;

六、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0082.42元、律师费700元;

七、被告朱**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974.28元、律师费700元;

八、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248.84元、律师费700元;

九、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7314.16元、律师费700元;

十、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248.84元、律师费700元;

十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948.50元、律师费700元;

十二、被告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932.22元、律师费700元;

十三、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4873.92元、律师费700元;

十四、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7436.13元、律师费700元;

十五、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0824.25元、律师费700元;

十六、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5439.40元、律师费700元;

十七、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974.28元、律师费700元;

十八、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492.39元、律师费700元;

十九、被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5794.84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被告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840.50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一、被告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949.04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二、被告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798.75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三、被告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8297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四、被告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366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五、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3199.36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六、被告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708.90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七、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11522.64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八、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4565.25元、律师费700元。

二十九、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曦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价款2596.40元、律师费7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沈**、邱*、马*、卢**、张**、朱**、张*、杨**、杨**、杨**、宣**、吴**、王**、冯**、冯**、刘*、罗**、骆**、毛*、廖**、尚**、苏**、檀**、吴育锴、徐**、颜**、许**、张**、朱**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