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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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长夏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长夏公司主张“银沟村泄洪沟出口改道工程”(以下简称排洪沟工程)对案涉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中旅公司因此叫停山水泳场的建设,故长夏公司有权暂停支付保证金、固定收益等。对此,长夏公司二审提交的录音材料反映,案外人苏庆东(长夏公司主张苏庆东是中旅公司的董事)曾作出因排洪沟工程而不让动工的意思表示。而排洪沟工程与案涉合同的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属于本案的关键问题,但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基本事实予以查明。因此,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本案系基于二审新证据而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0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长夏水上乐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96.5元、上诉人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1.5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