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永兴电脑喷绘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永兴服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蓝宇公司立即向永兴服务部支付货款6729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67298元为本金,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1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3534.0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判决付清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蓝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限蓝宇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永兴服务部支付加工费633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3303.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二、驳回永兴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64.49元,由永兴服务部负担89.49元,由蓝宇公司负担1506元。

蓝宇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蓝宇公司无需支付永兴服务部加工费6330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永兴服务部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总交易金额有误。双方对于2014年8月份有争议的交易金额,一审期间均提交了2014年8月30日编号为PSEFP032580的送货单,其中蓝宇公司的送货单显示金额只有13005.20元,永兴服务部的送货单金额为27792.7元,结合2014年8月份的双方其他交易中“户外白胶”的单价均为10元/平方米,而永兴服务部提交的送货单23元/平方米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应以蓝宇公司提交的金额为准。一审法院将效果较差的作废换成效果较好的,符合一般交易常识,从而采信永兴服务部的送货单金额,违反了当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应作出对蓝宇公司有利解释的举证原则。二、一审法院认定总付款金额有误。永兴服务部提供的2017年8月30日对账表,其中2015年4月货款金额为50000元,该50000元已经按照永兴服务部的指示支付到蓝宇公司的供应商中,蓝宇公司已经提交了2015年4月2日相关的业务结算,该笔货款金额能够与永兴服务部的货款金额相吻合,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仅依据永兴服务部提交的对账表而认为蓝宇公司支付20000元明显认定错误。三、蓝宇公司找到2011-2013年部分此次争议的原始单据,此前只是按永兴服务部的单据作为依据定性,现请永兴服务部对争议金额重新对账。

永兴服务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蓝宇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2014年8月30日交易金额的认定;二、蓝宇公司的已付款金额。结合蓝宇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永兴服务部提交的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交易金额为27792.7元的送货单有蓝宇公司人员签字确认,蓝宇公司主张该张送货单已经作废,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永兴服务部主张双方交易过程中已将效果较差的作废换成效果较好的货物,与双方一审庭审的有关陈述[“户外白胶”(型号为户外写真背胶裁形)比“户外白胶”(型号为户外背胶裁形)单价贵、效果好],蓝宇公司人员在交易金额为27792.7元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事实相印证,因此,相对于蓝宇公司的主张,永兴服务部的主张较为可信,原审法院采信永兴服务部的主张,并认定2014年8月30日交易金额为27792.7元,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蓝宇公司财务人员于2017年8月30日发送的对账表格记载对账付款金额有两列,其中左边列付款总金额为967579元,右边列付款总金额为937579元。永兴服务部主张,2012年12月28日支付的30000元及2013年1月4日付款的30000元是同一笔,而2015年4月2日确认收到50000元,再加上2018年收到12000元,因此永兴服务部实际收到货款总金额为949579元(937579元+12000元)。蓝宇公司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核实及回复2012年12月28日与2013年1月4日付款情况,也未提交付款资料,故原审法院认定蓝宇公司已付款总金额为949579元,并无不当。至于蓝宇公司上诉所提2015年4月付款金额,依据前述分析可知,付款总金额949579元是包括了2015年4月2日付款50000元的。

综上所述,蓝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6元,由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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