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7500000元以及利息3921328.13元、罚息1399275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11348828.13(该利息暂计于2020年4月20日,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75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收罚息);

二、依法判令被告资产经营公司对被告投资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211348828.13元。

事实和理由:

一、签约情况

1、借款合同四份

2000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被告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投资投)保借字2000第001、002、003、004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四份合同均约定:

(1)原告同意向被告投资公司发放贷款分别为2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7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0年6月20日起至2001年5月20日;

(2)贷款利息为月息为5.3625‰,按月计付利息。借款实际发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准,若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为准。

(3)合同第五条约定“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4)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即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保

被告资产经营公司对被告投资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保证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资产经营公司亦于同日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书。

二、原告履约情况

上述四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向被告投资公司发放675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

三、被告违约情况

贷款到期后,申报人多次通过书面催收,被告投资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资产经营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投资公司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资产经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前述所请。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一、2020年8月3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被告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二、本案原告主张的债权发生时间为2000年6月20日,距今已接近20年。管理人在接管时,被告已经停产多年,且无在职员工,亦无接管到与该案相关的任何材料,因此,涉案债权的真实性管理人无法确认,请法院依法审查核实。三、本案诉请不当,依照规定,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债务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因投资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即使原告借款真实,其应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其所享有的普通债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见,被告自2012年开始在催收通知书盖章处便备注“只确认本金”,因此,若原告认为其对被告享有利息债权,其应当在被告否认利息债权时提起诉讼或者重新确认。但原告直至2020年5月才提起诉讼,依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债权(包括罚息)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涉案债权发生在20年前,而管理人接管时,并没有接管到相关材料,也无法找到原公司职工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即使借款真实,被告是否归还过借款,归还了多少款项,均无法确认。《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020年8月3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被告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法,即使存在利息,也仅能计算至2020年8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无理。同时,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利息计算表,其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请法院依法核实。且投资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律规定,若原告认为其对被告享有债权,应先行向管理人申报。本案原告在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起诉。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被告资产经营公司辩称,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资公司及资产经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移送到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早于2019年9月5日已裁定受理对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提起的诉讼,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移送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按照规定,南海区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原告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中,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变更批复、声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及企业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投资投)保借字2000第001、002、003、004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共四份及对应的借款借据(原件,各1份),证明2000年6月20日,原告同意向被告投资公司发放贷款分别为2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7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0年6月20日起至2001年5月20日;贷款利息为月息为5.3625‰,按月计付利息。借款实际发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准,若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为准。合同第五条约定“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被告资产经营公司对被告投资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保证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资产经营公司亦于同日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书。上述四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向被告投资公司发放675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

4.《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资产经营公司为本案被告投资公司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担保金额为本案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5.原告于2003年6月11日-2018年10月18日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逾期资金催收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债权的催收情况,多年来一直向被告送达逾期催收资料,两被告对借款事实、数额等均予以确认;

6.被告欠息计算表(打印件盖章),证明被告截止2020年4月20日的欠款本息情况。

经质证,被告投资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两被告均已进入破产程序;对证据3、4真实性由法院依法审查,对证据5依法由法院审查其真实性,但是自2012年开始,被告便在盖章处书写只确认本金,因此涉案利息的诉讼时效因自2012年被告投资公司不确认开始计算,对证据6不予确认,属于原告单方制作。

被告投资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民事裁定书、公告各一份,证明2020年8月3日,贵院依法受理被告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原告依法应当向被告投资公司申报债权,其不能以其怠于申报债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投资公司被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时间要晚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程序合法,被告投资公司明知对原告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向原告披露其破产清算情况的相关信息,过错在于被告投资公司。

被告资产经营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破产清算申请(复印件),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已裁定受理对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审查,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资产经营公司在明知对原告负有债务,且仍不间断的对账的情况下仍未向原告披露其破产清算的情况且相关管理人也未尽通知义务,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债权申报的途径确认相关债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过错在于被告资产经营公司。被告投资公司对被告资产经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同时鉴于被告资产经营公司已于2019年9月5日裁定破产清算,且已经依法进行了公告,原告以其不知情为由怠于申报债权,没有任何依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纯属浪费司法资源,在明知被告资产经营公司已经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资产经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起诉的事实。

另查: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上,2003年6月11日、2004年12月27日、2007年6月20日、2009年1月19日、2011年11月21日的通知书上,借款人一栏写明“利息待核”或“利息有待以后双方核对”,其他的催收通知书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均写明只确认本金。

2019年9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了佛山市联智富投资有限公司对提出的对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0年8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了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提出的对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0年5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与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案号为(2020)粤06民初125号,2020年6月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院已裁定受理了佛山市联智富投资有限公司对提出的对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2020年10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

被告在诉讼中确认,被告的财产尚未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提起本案合同纠纷,因被告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目前已处于破产清算状态,被告不得单独对原告进行债务清偿,应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审理。本案主要争议是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债权的范围、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告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的问题。原告提供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显示原告不断有向两被告催收借款本息,两被告也盖具公章予以确认。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二、关于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及债权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最后一次《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诉讼时效期间从次日起算。显然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但自2013年开始,两被告均在通知单上写明“只确认本金”,原告亦未就利息部分提起诉讼及其他救济措施,故本院确认原告请求的利息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但本金部分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投资公司欠原告贷款本金即67500000元。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投资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举证能足以证明其对被告享有合法债权,其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的债权予以确认。因被告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被告不得单独对原告进行债务清偿,原告可就本案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直接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500000元;

二、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98544.14元(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379300元,由原告负担719244.14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79300元。原告预交的3793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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