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全自动激光切管机采购商务合同自2018年7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货款232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全自动激光切管机2台;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3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360元、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济南金强激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