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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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清市骏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75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6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福清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俞*、俞*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向原告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福清市骏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清市骏鑫贸易有限公司、福清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俞*、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清市骏鑫贸易有限公司、福清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俞*、吉林省蓝宝石矿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俞*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