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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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建瓯市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瓯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183万元及利息117.9845万元,并承担其中以77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以38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保证金65万元予以抵扣上述利息)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建瓯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608元,减半收取62804元,由建瓯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14元,已预交;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7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