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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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文登市明芳服装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96241.4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07641.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下医疗费374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21120元、护理费14928元,共计87973.2元。以上合计195614.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18561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登葛家分理处,账户:62×××6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7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