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人身损害事故损失11244.57元。

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余**对第一项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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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982元,由被告纪**、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余**承担687元,由原告王**承担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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