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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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庄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庄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48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以148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5%计算;以上计算所得利息之和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089.2元利息)。

二、被告刘*、祁*、沈**对被告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祁*、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被告许**、刘*、祁*、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270元。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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