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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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来凤县卢杨钢材直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 二、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来凤县卢杨钢材直销部支付下欠钢材款23869元,及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来凤县卢杨钢材直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由被上诉人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