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东理志远(大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324,587.60元人民币;

二、被告***、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9年3月16日的借款利息14,977.20元、罚息238,078.33元;

三、被告***、被告***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东理志远(大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上列一至三项中应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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