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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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原告曾**在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被告李*返还垫付的费用31038.66元(已扣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120元); 二、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曾**各项损失共计290511元(已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曾**284729.93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0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1610元,由被上诉人曾**负担1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