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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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钟祥市的房产(不动产证书号分别为:钟祥房权证客店字第2××9号);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钟祥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钟祥房权证客店字第2××2号);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钟祥市两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钟国用(2013)第177-1-1号(面积54666.5平方米),钟国用(2013)第177-1-2号(面积25333.5平方米)]; 四、继续查封保证人刘玉山位于钟祥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钟祥丙字第01-4027号); 五、湖北江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刘玉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