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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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彤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京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大连彤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 二、被告大连彤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2000元; 三、被告大连彤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四、被告大连彤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五、被告***对大连彤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南京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3元,由被告大连彤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