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购回交易金额为45605484.34元,并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45182133.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第(二)项为: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272838.82,并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45182133.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05元,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0元(已交纳),由***、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4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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